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法院能采纳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中侮辱诽谤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中原告通过偷录被告微信聊天的方法取得证据,被告认为原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证据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在取得涉案证据过程中,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小林(化名)为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小刘(化名)等三被告原为该公司员工。小林表示,自2021年以来,小刘三人一直通过某微信群,频繁、不间断、长期发布大量极具侮辱性的言辞,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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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6 1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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