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潘某前往重庆市潼南区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总价不菲的高档白酒,包括6瓶青花郎(每瓶880元)和6瓶五粮液(每瓶930元)。次日,潘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指控其所购白酒为假冒产品。随后,潘某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经青花郎与五粮液两家酒厂鉴定确认,潘某购买的白酒确为假冒。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潘某在重庆市内频繁购买高档白酒,并多次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提出高额索赔,显示出其作为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特征。此外,该商贸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沈某独资经营。在诉讼进程中,沈某将公司注销。
鉴于案涉白酒为高档消费品,非生活必需品,且潘某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消费范畴,法院认定其购买行为并非基于合理生活需求,而是出于职业打假目的。
据此,法院决定以单瓶青花郎和五粮液的总价1810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十倍计算赔偿金,判决沈某退还潘某货款10860元,并支付赔偿金181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为了客观、准确地量化“合理”购买数量,除了需要考虑产品的保质期和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外,还要结合产品的易耗程度、产品的用途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角度看,案涉白酒系高档白酒,不属于生活必需品,购买数量不会太多。从白酒的用途看,主要供个人或者家庭消费使用,消耗量也不会太大。潘某系“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购买两件白酒数量较大,明显不是出于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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