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隆唐宋:明太祖时期的经济立法制度

 □ 朱会良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的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至公元1398年)政治、经济、文化繁荣昌盛,被后世称为 “洪武之治”。康熙曾五次前往南京明孝陵谒陵,还亲笔题写“治隆唐宋”并树碑于明孝陵前,这是对明太祖时期综合国力的评价和肯定。

  确立农工商全面立法

  元末明初,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人口也大量减少,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状态。朱元璋认为,天下初定,财力困难,就像刚会飞的鸟不可拔其羽,才种的树不可摇其根,必须采取安养生息的政策。

  在恢复和发展经济中,明初将发展农业放在首位。为了保证农业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力资源,朱元璋通令全国,禁止贩良为奴,禁止人身买卖。不得蓄养奴婢,所养的奴婢一律释放为良民,以解放劳动力,投入生产。凡因饥饿而典卖为奴者,由朝廷代为赎身。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社会增加了庞大的劳动力大军。同时,颁发《克复北平诏》,诏书规定:“避兵人民,团结山寨,诏旨到日,并听各还本业。若有负固执迷者,罪在不原。”这使许多逃户回去投入生产,对社会安定、发展生产起到积极作用。明初多次大规模兴修水利,整治堤岸塘堰,疏浚河道,并专门设置了掌管水利的营田司。至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府县计开塘堰40987处,浚河4162处,修陂渠堤岸5048处,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大力奖励农桑。明初要求考核地方官员时,必须把培训及种植桑、麻等作为具体内容。否则“论拟违制,杖降罚”,即以违律论处,还要杖责降职。积极提倡桑、麻、棉花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凡天下卫所屯田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至洪武二十八年,全国栽种的桑、枣、栗、胡桃等果树多达10亿株以上。一系列措施,使经济作物得到大量种植,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也为手工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原料。

  重视工商业的发展。明初对工商立法明确、具体,规定各地匠户实行进京服役轮班制,每三年进京服役三个月,其间可免除家里的其他徭役,实行计日给钞,“量其劳力,日给钞贯”。匠户制度的改革调动了匠户的积极性,手工业便逐步复苏和发展起来。明初工商业管理也非常严格,律例对棉纺织业、制瓷业、矿冶业和造船业等产品的质量和规格要求十分具体,并对盐、茶采取官营专卖的政策。同时,人口的增长也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大力推行屯田政策

  朝廷调整土地配置,实行计民授田,并鼓励有余力者尽力耕垦。

  屯田主要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按照移民的不同来源分为三种形式:“移民就宽乡,或招募,或罪徙者。”“移民就宽乡”就是将地少人多地区的农民移往地多人少的地区去垦荒,这种民屯效果最为显著。“或招募”是招募民众屯田,招募的对象主要是“流移未入籍之民”,即流民。洪武二十二年“上以山西地狭民稠,下令许其民分丁于北平、山东、河南旷土耕种”。“或罪徙者”即迁徙罪犯屯田,这种民屯有很大的政治目的,罪犯多迁往两广,洪武五年明太祖“诏今后犯罪当谪两广充军者,俱发临濠屯田”。

  军屯是让卫所士兵屯耕自给“且耕且战”。明朝建立后,在内地和边境普遍设卫开屯。军士屯田以“分”计,每军一分,每“分”一般是五十亩,也有百亩、七十亩、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依屯地肥瘠、远近的实际情况而定。军屯的耕牛、种子、农具由政府供给。当时军屯面积占全国耕地的近十分之一。军屯的施行,对经济的恢复、土地的垦殖,特别是边疆的开发、军粮的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商屯也相当盛行,政府以买卖食盐的专卖证作为交换,让商人将粮食运往边疆,实行“开中法”以确保边防的粮食需求。这些措施使得过去很多饱受战乱损毁的地区恢复了生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建立实物经济机制

  据《明史》记载,鉴于历史经验和当时国内缺少白银、铜钱的现状,明朝初年并没有“银法”(即用白银作为货币的规定),而是建立实物经济制。国家发给官员的俸禄以及朝廷与民间的交易主要以实物为主。为减轻百姓负担,明初借鉴了唐代两税法征收田赋,实行实物征收制,百姓可以缴纳米、麦、绢、丝、棉布、麻布和大明宝钞。在朝贡体系中,明朝初年将丝、瓷器、棉花、茶等赏赐进贡国,换来所需的苏木、香料等特产。

  朱元璋推行货币改革“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令民间通行”,同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至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民户达1605万户,人口数量达6054万人,垦地面积达850万顷,国家财政收入远超宋元时期。

  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手工业和商业的日趋繁荣,为明朝中后期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库充盈“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自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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